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防御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地震灾害工程性防御措施,提高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