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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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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