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防震减灾规划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编制防震减灾规划需要的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