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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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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