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省应当做好优秀运动队伍集训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逐步完善现有训练基地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的建设,并规划和建设集体育训练、全民健身及配套设施为一体的设备完善的体育中心。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应当建设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馆)等公共体育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设备完善的体育中心。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建设体育场、灯光球场、游泳池、体育馆或练习馆等公共体育设施。乡镇应当建设田径场、篮球场和体育活动房等公共体育设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