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省应当做好优秀运动队伍集训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逐步完善现有训练基地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的建设,并规划和建设集体育训练、全民健身及配套设施为一体的设备完善的体育中心。

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应当建设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馆)等公共体育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设备完善的体育中心。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建设体育场、灯光球场、游泳池、体育馆或练习馆等公共体育设施。

乡镇应当建设田径场、篮球场和体育活动房等公共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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