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共同确定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当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