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有效重要经济目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确定,实行分等级防护。重要经济目标,根据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人民防空工作机构,管理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