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应增加。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专项费用,必须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