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