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华侨捐赠款物兴办用于维持公益福利事业的企业经营所得合法利润,以及华侨在国内投资经营所得合法利润直接用于捐赠公益福利事业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后,有关税费按规定给予减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