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预售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可以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