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预售人合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不予同意,给预售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