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预售人和代理人未向预购人明示法定事项,预购人提出请求仍不明示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