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