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项目的,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对废物的转移单位由环保部门根据转移废物的数量与危害程度处以二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