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后果的,根据其危害程度,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生产、运行使用,消除危害,并可处以五万至三十万元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所在单位罚款额度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施工单位直接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上款规定的处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