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项目设立阶段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对环境影响较大、公众较为关注的项目,环保部门应征询公众的意见,并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应向公众解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