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项目设立阶段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环保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应分别在六十日、三十日、十五日内予以批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