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当地燃气发展方向,管道燃气的生产和输配系统,燃气储存基地、瓶装供应站点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规模、布局等内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