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