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本省燃气适配性的燃气器具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