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环境保护、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