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站点提供燃气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