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