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