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