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和涂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