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处理;涉及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做出处理。

安全管理

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