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行政处罚权限: (一)部、省属矿山企业、外商投资矿山企业以及部队驻粤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开办的矿山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省安监部门进行处罚; (二)市属矿山企业和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矿山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安监部门进行处罚; (三)县属矿山企业和县属企、事业单位开办的矿山企业以及乡镇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采矿户违反本办法的,由县安监部门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