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凡需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的处罚事项,提请单位必须以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凡需由安监部门会同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执行的处罚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安监部门的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安监部门可责令矿山企业执行。 无主管部门的矿山企业,由安监部门责令其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