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一)至(五)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矿山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和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因对矿山安全工作失职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由上一级安监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无《矿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施工安全资格证》而擅自开采或施工的矿山企业或施工单位,由安监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停产或停止施工,限期办理上述证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达不到国家或省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在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改正的,由安监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或由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停止爆破物品供应,并对矿山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矿山企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除按《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外,按《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矿山企业进行处罚; (六)矿山建设工程、爆破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而施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矿山建设工程、爆破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安监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产的,由安监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安监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各项罚款,属企业单位的,应在税后利润中开支,不得计入生产成本;属事业单位的,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属当事者个人的,应在个人的工资中开支,不得由单位代缴。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