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矿山企业进行采矿作业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煤矿进行地下开采时,禁止独眼井开采、自然通风、明火照明、明火放炮和使用明刀闸开关; (二)小型露天矿场的采剥作业必须遵守“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的原则。其台阶宽度不小于5米,高度和坡面角为:坚硬岩石台阶高度不超过20米,坡面角小于70°;中硬岩石台阶高度不超过15米,坡面角小于60°;软岩、砂石、土等台阶高度不超过10米,坡面角小于50°; (三)非煤地下开采矿山必须具有两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和实现机械主扇通风; (四)矿山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不同类型的矿山企业除遵守上款规定外,应执行国家有关产业部门或行业的安全规程。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