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矿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公安部门凭上述两证颁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进行采矿作业。 《矿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监部门统一印制,按照一矿一证的原则核发,每年审核一次。 矿山开采完毕,应上缴《矿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办理各项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