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矿山企业应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矿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公安部门凭上述两证颁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进行采矿作业。 《矿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监部门统一印制,按照一矿一证的原则核发,每年审核一次。 矿山开采完毕,应上缴《矿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办理各项注销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