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群众防空组织的专业训练,由组建单位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短期脱产训练或者综合演练。群众防空组织所需的防核、防化学、防生物武器等特殊装备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