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