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二章 农业资金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农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渠道:(一)耕地占用税省、地、市、县分成部分;(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农业投入资金的一部分;(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的一定比例;(四)从国家定购粮销售中按每千克征收二分钱的种子技术改进费;(五)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收费、附加)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资金;(六)依法从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发展农业的各项资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