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农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渠道:

(一)耕地占用税省、地、市、县分成部分;

(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农业投入资金的一部分;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的一定比例;

(四)从国家定购粮销售中按每千克征收二分钱的种子技术改进费;

(五)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收费、附加)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资金;

(六)依法从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发展农业的各项资金。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