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农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渠道:
(一)耕地占用税省、地、市、县分成部分;
(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农业投入资金的一部分;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的一定比例;
(四)从国家定购粮销售中按每千克征收二分钱的种子技术改进费;
(五)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收费、附加)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资金;
(六)依法从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发展农业的各项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