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中长期和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安排农业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报告,应当有农业资金投入情况的专项说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