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财政预算内每年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或者农业投资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