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推诿、拖延或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一)农业投资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二)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