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审计部门依法对农业资金的投入部门、使用部门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