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当年用于农业的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对未能及时到位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补足;对本年度未能支出的,应当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结转部分不得顶抵下一年度预算。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