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当年用于农业的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对未能及时到位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补足;对本年度未能支出的,应当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结转部分不得顶抵下一年度预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