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农业投资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农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资的管理、核算、监督和报告制度,确保农业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