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使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拨付的农业资金,以及本级的农业投资项目和农业资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