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十九条有效耕地开发、育林、水利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的使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