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十八条有效用于农业项目的预算外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