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农垦、农牧、林业、水产、水利等农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和设备的更新、改造。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