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用于农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试制、新品种的培育、中间试验、重点科学研究项目及农业科技成果示范推广的补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