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财政预算内农业基建投资主要用于:

(一)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重大农业基础设施、重点农业基建项目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引导性、示范性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农业基建项目投资;

(三)国家安排的农业基建项目中有明确规定由地方预算内基建资金配套的投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